所謂優先受償,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16號)中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l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