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完畢后,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應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視為拖欠工程款。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信息。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等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指出:“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的,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