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則初步確立,但未能有效落實。受當時關于計劃和市場關系認識的限制,招標投標的市場交易屬性尚未得到充分體現,招標工作大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有的部門甚至規(guī)定招標公告發(fā)布、招標文件和標底編制,以及中標人的確定等重要事項,都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招標領域逐步擴大,但進展很不平衡。招標投標制度的應用由最初的建筑行業(yè),逐步擴大到鐵路、公路、水運、水電、廣電等專業(yè)工程;由最初的建筑安裝項目,逐步擴大到勘察設計、工程設備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各個方面;由工程招標逐步擴大到機電設備、科研項目、土地出讓、企業(yè)租賃和承包經營權轉讓。但由于沒有明確具體的強制招標范圍,不同行業(yè)之間招標投標活動開展很不平衡。
3)相關規(guī)定涉及面廣,但在招標方式的選擇上過于簡略。大多沒有規(guī)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在評標方面,缺乏基本的評標程序,也沒有規(guī)定具體評標標準,在招標領導小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情況下,難以實現擇優(yōu)選擇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