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設備有了明確的定義:我國商務部在其發布的《二手設備流通技術規范通則》中明確規定以下三種設備可以認定為二手設備:
1.使用過的設備,但保持其基本的使用價值或者全部使用價值;
2.經過更換零部件形成混裝或經過翻新、恢復,基本保持原有技術性能,發揮原有作用的設備可認同為二手設備;
3.此外還有庫存積壓設備,雖然已經超過生產廠家規定的質保期或有部件明顯產生損耗,但仍保持原有技術性能,發揮原有作用的設備也被認定為二手設備。
二手設備的買賣、調劑是循環經濟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發改委修訂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就出現了關于二手設備行業的條目:“閑置設備調劑市場”、“租賃服務”。2004年,商務部發布關于加快舊貨行業發展的通知,進一步給二手設備行業帶來了詳盡有利的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