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的作用在于為匯票成為流通性票據提供信用保證。匯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雙名票據,經銀行作為第三者承兌后則成為三名票據。承兌銀行成為主債務人,而付款人則成為第二債務人。實際上,銀行承兌匯票相當于對銀行開列的遠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時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時向銀行尤其是承兌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銀行貼進票據后,可以申請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向其它銀行轉貼現,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重要投資者是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在國際市場中,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銀行或貼現行或金融公司,由它們扣除一定貼現利息后將票款付給持有人,這種行為叫做貼現。
票據貼現就其性質而言是銀行的一項授信業務,金融機構實際上是通過貼現的方式給持票人以貸款。但與一般貸款不同的是,由于貼現機構是通過背書方式取得票據的票據權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對該貸款(票據金額)承擔連帶責任,這樣,限度地保證了這種短期貸款的資金。
貼現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同城算頭不算尾,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期限和貼現利息的計算按有關規定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貼現利率標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于貼現利率的有關管理規定,以銀行的價格承載能力為基礎,并兼顧考慮各地監管部門的實際監督規定及銀行的經營戰略取向加以確定,同時,根據“客戶細分、區別定價”的塬則,以能否為銀行帶來綜合性收益,確定每筆業務的具體體現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