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7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5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2/3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