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百多萬年之前,我們的祖先就勞動、生息、繁衍在祖國遼闊富饒的土地上,經過漫長的歲月,人們生活活動的擴大,原始人群逐漸被一種固定的生活集體所代替,出現了氏族公社的社會組織。在公社內部沒有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現象,沒有貧富不均,每個成員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喪葬問題上極為簡單,如一個成員去世后,后人不忍見死者遺體腐壞,用柴草蓋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墳墓,也沒有禮儀。而隨著社會進步人們采用了土葬。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