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物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標標志。5、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入開具貨物運單時一次付清。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航空運輸已成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交通運輸形式,成為國際政治往來和經濟合作的紐帶。這里面既包括國際友好合作,也包含著國際激烈競爭,在服務、運價、技術協調、經營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制訂實施等方面,都要受國際統一標準的制約和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影響。
從航空運輸的性質出發,一般把航空運輸分為國內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運輸兩大類。
根據《民航法》第107條的定義,所謂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而所謂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