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業務有明確的商賬追收功能,其有序合法性非常明顯。我國對商賬追收有明確限制,商業保理機構即使是合法有序地進行商賬追收也困難重重。解決商業保理的法律定位不僅關系到保理業務的開展也關系到我國建設征信體系的整體進度。因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全國性的,因此如果本地不能注冊的話,可以選擇設立在其他地區,或者也可以選擇收購現成的空殼商業保理公司。
商業保理按照業務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債權人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債權人(銷售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債權人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余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買方)收取全部貨款后,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商業保理業務的基礎是企業的履約能力,考核企業的履約能力的基礎又是建立在企業之間真實交易的基礎之上。所以,商業保理業務是目前推動商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途徑。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期,國內商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勢在必行,作為該體系建設的最有力方式之一,社會需求決定商業保理應當盡快在我國推行。明確的社會價值,準確的社會定位將是商業保理行業發展的前提條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