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業務有明確的商賬追收功能,其有序合法性非常明顯。我國對商賬追收有明確限制,商業保理機構即使是合法有序地進行商賬追收也困難重重。解決商業保理的法律定位不僅關系到保理業務的開展也關系到我國建設征信體系的整體進度。因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全國性的,因此如果本地不能注冊的話,可以選擇設立在其他地區,或者也可以選擇收購現成的空殼商業保理公司。
商業保理按照業務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債權人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
無追索權的保理: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債務人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債權人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保理商。
明保理:是指債權人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債務人,并指示債務人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商業保理公司注冊可以讓供應商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已經或將要產生的應收帳款,為供應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務:
(一)貿易融資;
(二)應收帳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
(三)銷售分戶賬管理;
(四)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信用風險擔保;
(五)資信調查與評估;
(六)相關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準予從事的其他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