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⑴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⑵開立保函的依據。⑶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客戶提供資料:
1、資質證書;(對應項目資質);
2、營業執照電子版;
3、公司簡介,法代簡歷,公司章程;
4、實際施工人曾建工程合同或竣工驗收報告(近年1-2份類似規模項目);
5、銀行對賬單;(主要賬戶);
6、驗資報告、前兩年審計報告及近三個月財報;
7、工商查詢單;(近一個月有效);
8、上年度納稅證明及近三個月納稅憑證(國稅地稅);
9、貸款卡,查詢函(需有密碼);
10、項目經理個人簡歷;(身份證,資質證書,曾負責項目清單);
11、招標文件;
12、中標通知書;
13、施工合同。
預付款保函
是指銀行(擔保人)應交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開立的以另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保函,在申請人沒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時,銀行將保證償還受益人預付或已付給申請人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