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環保部等部門印發《“十二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要重點推進危險廢物產生與堆存情況調查工程、利用和處置工程、監管能力和人才建設工程三項工程,累計資金需求為261億元。 據預測,通過上述工程的實施,將帶動和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和行業發展。“十二五”期間,危險廢物利用產業總產值預計超2000億元,焚燒、填埋等集中處置費用預計超過500億元。 危險廢物主要包括醫療廢物、化學藥品廢棄物及重金屬廢棄物等。《規劃》提出,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險廢物底數,規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環境風險顯著降低。《規劃》明確了“十二五”期間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九項任務,具體為:開展危險廢物調查,積極探索危險廢物源頭減量,統籌推進危險廢物焚燒、填埋等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科學發展危險廢物利用和服務行業,加強涉重金屬危險廢物無害化利用處置等。
危險廢物影響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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