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同時廢止。 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第四條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第五條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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