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函的有效期是指投標保函生效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投標人違約,招標人有權根據保函約定條款向開具保函的銀行進行索賠。對于投標保函有效期,招標文件一般有如下規定:“擔保人在此確認本擔保書責任在招標通告中規定的投標截止期后或在這段時間延長的截止期后28天內保持有效。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須通知擔保人。”
招標人為避免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改標、撤標,或中標后拒簽合同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投標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替代形式。
投標保函是指銀行應投標人的請求,向招標方做出的保證承諾,保證在投標人報價的有效期限內,如投標方中標后,撤銷投標書、擅自修改報價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招投標項下的合同,銀行將根據招標方案索賠,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的書面保證。
投標保函用擔保人的信用解決招、投標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促進招標的順利進行,作為現金保證金的替代方式,可以有效減少投標人的資金占用,降低投標人的投標成本;合同違約時對受害方的補償及對違約方的懲罰。合同違約時,可通過執行保函的索賠功能來補償受害方、懲罰違約方,從而避免和減少合同項下違約事項的頻繁發生,避免解決爭端而引起訴訟或仲裁的麻煩及費用開支。
投標保函的優點
1、對投標人:
減少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
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化配置;
有利于維護正當權益。
2、對招標人:
良好地維護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