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投標有效期后順延30天。打個比方說,投標時間為6月30日,投標有效期為9月30號,那么投標保函的有效期可能為10月30日。投標保函中會注明:投標保函有效期為投標有效期后30天,如果投標日期發(fā)生變更,投標保函有效期自動順延,招標方無須為此專門通知擔保方。另外一種是指定投標保函的有效期。即根據招標文件要求,設定好投標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也是在投標有效期后的一個月左右。投標保函中一般會注明:投標保函有效期為10月30日。但這種有效期的話就不會因為投標時間變更而調整。
由于政府采購項目有政府信用為后盾,因而大多數政府采購項目都是由供應商先履行合同而后采購人才付款。因此,政府采購項目多數是沒必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例如,計算機、打印機、空調機等類似金額不大的通用產品,一般都是在供方完全履行合同、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付款,并且還要留足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質量保證金才予以退還,這種情況下根本不用擔心供應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電梯、鍋爐等大型設備項目一般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也是供應商先部分履行合同,采購人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步支付合同款項,合同全部履行完成、留取質量保證金以后才付清款項,這樣也不必擔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這些項目都沒必要收取履約保證金。
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比例或數額,只是規(guī)定其金額應以保證招標人在中標人違約時得到足夠的補償為限。但一些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對此有所規(guī)定,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在此之前出臺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只籠統(tǒng)規(guī)定了“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而沒有規(guī)定具體金額比例。
盡量采取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有多種形式,法律法規(guī)對此并未具體限制。目前,在怕麻煩、避風險的心理作用下,各地以貨幣資金形式收取履約保證金比較普遍,使用銀行保函者較少,而采用履約擔保書、同業(yè)擔保等形式的更是微乎其微。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應當以銀行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為主,這樣既能達到促使供應商履行合同、規(guī)避采購風險的目的,又能盡量少占用供應商資金,降低供應商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