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交易過程中,要求客戶出具見票即付的商業承兌匯票,出賣貨物一方的商業企業可以先行向票據付款人提示付款并獲得對應款項,然后再向客戶(其票據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書人)發貨。
充分發揮電子商票支付功能的優勢,使其可以在供應鏈企業之間實現自由轉讓和支付的目的。隨著電子商票參與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以及電子商票流動速度的加快,不僅降低了企業借助電子商票融資的難度,還提高了中小企業資金回籠速度與運營效率。
銀行承兌匯票實際上就是由銀行向承兌人授信的一種銀行信貸,且企業無法徹底擺脫對銀行信用依賴的匯票。由于商業銀行在為企業提供銀行授信額度時,經常出現不了解銀行承兌匯票異地承兌人信用的情況,所以,其一般不會為企業提供跨省票據承兌授信或貼現的業務,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范圍。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電子商票合理利用承兌人、出票人或其持票人的商業信用,為投資者提供了與持票企業之間直接交易的平臺和機會,交易雙方既不用在銀行歸口辦理出票業務,也不必向銀行繳納相應的收付費和保證金,減輕了持票人承兌、貼現時的顧慮,限度地降低了企業對銀行信用的依賴,確保了企業發展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回頭背書又稱逆背書,其特點是票據上的原債務人又變成了票據的債權人。如:A簽發一張票據給收票人B,B將票據背書給C,C將票據背書給D,這是一般的正常背書轉讓。如果D將票據再背書給A或者B,這就是回頭背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