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貼現手續費還分階段,每個階段包括的收費項目不太一樣,具體如下:
1、匯票到期,到付款人(銀行)繳納一定手續費并取出現款。
2、匯票未到期,市場上有做這種生意的中介,找他們,付出一定利息,取得現款。如:匯票金額為5萬元,到期日為2011年5月1日,距離到期日剩余兩個月,需付出一定利息提前兌現,具體付出多少可以跟中介商量,一般比銀行利息高,如5萬元兩個月期限銀行利息為1000元,你付出的利息就得高于1000元,也就是說要提前兌現,5萬元到你手里多4萬9了。
承兌匯票提前兌現需要什么手續?我們都知道承兌匯票是要到期日才可以兌現的,正常是不能提前承兌的,但如果一個企業急需要錢的話,就可以通過銀行或者其他有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貼現,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貼現率需要企業與貼現機構進行咨詢確認。
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一般不會將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持有至到期兌付,而是通常將大部分到期日長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后直接轉讓支付供應商款項。
因此,此部分通過背書轉讓銀行承兌匯票而進行的交易雖然在較長期間來看不會對經營活動流量凈額產生影響,但不會體現在實際參與交易當期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相關項目中,并不能準確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現金流量。
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款項支付時,占用了銀行給予企業的融資授信額度,而銀行授信額度是銀行基于企業信用評級、資產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綜合評定后給予的,企業在授信額度內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應該視同籌資活動現金流入(簽票保證金作為企業銀行賬戶間轉款,現金流量表不做具體反映),同時根據支付款項的性質分別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之“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投資活動現金流出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