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貼現業務
首先,持票人向匯票開戶行申請電子承兌匯票貼現的業務,銀行相關人員會根據電子承兌匯票持票人的業務類型和匯票自身情況做出是否接受業務的決定。
然后,銀行經理根據持票人情況結合此銀行規定利率向持票人作出業務報價,持票人接受此報價后,開戶行開始辦理業務,并且通知持票人做好辦理業務的準備。
貼現利率一般要比貸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貼現的辦理手續比貸款簡單,匯票也具有較高的流通性,銀行也比較愿意辦理貼現業務。一般情況下,貼現利息的大小由匯票的票面金額、剩余天數和利率三者共同決定,其計算方法分兩種情況:
1、不帶息票據貼現:貼現利息=票據面值×貼現率×貼現期;
2、帶息票據的貼現: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天數/360,貼現天數=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實際天數。
基于收付實現制編制的現金流量表和基于權責發生制編制的利潤表本來就存在延遲性差異,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參與交易再額外增加延遲性差異,將會使現金流量表和利潤表之間的關聯性更加弱化,而一旦企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或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款項節奏不均衡,或者企業集中兌付、解付銀行承兌匯票而導致期間變動較大時,現金流量表中“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現金流入(出)量”將與主營業務收入(成本)嚴重偏離,甚至會出現相互背離的情形。
銀行承兌匯票在經濟貿易過程中已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卻未計入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相關項目中,意味著這部分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的采購和銷售,事實上沒有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或“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中,雖然長期來看終不會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數,但卻導致各會計期間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數據失真,不利于投資者合理分析企業的經營現金流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