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
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人(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倘若履約責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約的規定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約項下的其他業務,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款項。該款項通常相當于合約總金額5%-10%。
擔保人(Guarantor)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而擔保公司自己在銀行存了一定金額的資金,從而換取了銀行的保函的額度,如果投標人違約的話,銀行會扣除擔保公司的保證金。擔保公司承擔了風險,也賺取相應的服務費。因此說,擔保公司是投標保函的辦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