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運輸的傳統操作理論是接力式傳送。航空快遞公司則大多都采用中心分撥理論或稱轉盤分撥理論組織起全球的網絡。簡單來講就是快遞公司根據自己業務的實際情況在中心地區設立分撥中心(Hub)。各地收集起來的快件,按所到地區分撥完畢,裝上飛機。當晚各地飛機飛到分撥中心,各自交換快件后飛回。第二天清晨,快件再由各地分公司用汽車送到收件人辦公桌上。這種方式看上去似乎不太合理,但由于中心分撥理論減少了中間環節,快件的流向簡單清楚,減少了錯誤,提高了操作效率,縮短了運送時間,被事實證明是經濟、有效的。
航空貨運單的填開責任 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貨物提取 1 、收貨人憑貨物提取聯及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取貨物(若由單位收取應一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介紹信) 2 、收貨人委托他人提取貨物時,應憑空運單上的收貨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提取人的身份證件提取貨物 3 、收貨人應到航空公司指定的提貨處辦理提貨手續,并付清所有應付費用 4 、貨物提取人應在航空貨運單和貨物提取記錄上簽字后方可提取貨物 5 、提貨人提取貨物時,應當面清點,發現貨物有丟失、短少、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等情況,請當面向航空公司有關部門提出異議 6 、若收貨人提取貨物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航空快遞單上簽字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按運輸合同規定貨物已完好交付。
使用單據 航空貨運使用的是航空運單,郵政使用的是包裹單,航空快遞業也有自己的獨特的運輸單據——交付憑證。交付憑證一式四份。聯留在始發地并用于出口報關;第二聯貼附在貨物表面,隨貨同行,收件人可以在此聯簽字表示收到貨物(交付憑證由此得名),但通常快件的收件人在快遞公司提供的送貨紀錄上簽字,而將此聯保留;第三聯作為快遞公司內部結算的依據;第四聯作為發件憑證留存發件人處,同時該聯印有背面條款,一旦產生爭議時可作為判定當事各方權益,解決爭議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