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指導意見提出,要通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推進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創新建筑市場監管方式,適應建筑業“走出去”發展需求。加快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明顯提升;工程擔保保證人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能力顯著增強;銀行信用額度約束力、建設單位及建筑業企業履約能力提升。
長期以來,在工程領域,保證金制度備受業界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質量等保證金,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建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和各級積極推進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等履約保證制度,保證金以非現金流轉、銀行信用擔保的形式來繳納保證金,極大的減輕了企業的壓力,對規范建筑業市場有極大的作用。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應該爭取有利的保函條款。在實踐中,有以下要點需要注意:
,保函的有限期應為閉口形式,具體可約定為竣工之日或監理工程師簽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后的一個固定時間。
第二,索賠條款應約定發包人的書面索賠與擔保人付款之間有一定的間隔時間,以使承包人有足夠的時間與發包人談判,將爭端解決在擔保人賠付之前。
第三,在征得發包人認可的基礎上,履約保函的數額可隨工程進度的完成而遞減,擔保人在保函該減額時應及時提醒承包人辦理減額手續,一旦出現賠付,賠付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擔保額。
第四,其他約定。如可約定在監理工程師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后,發包人同意用維修保函來代替履約保函;發包人不得將保函轉讓給第三方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