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對象 一開始我們就談到,追索權制度是票據法為了加強票據性、促進票據流通性而特設的一項制度。這不僅表現在設立該項制度本身,還表現在行使該項制度中法律對保護持票人權益所創造的盡可能多的便利。其中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對于追索權對象的確定上,法律允許任意選擇和變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任意一個或多個甚至全體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這種選擇不受數量限制,也不受順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認為有利于保障其權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雖已對票據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進行了追索,但這并不意味著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義務,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對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概念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 票據追索權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權; 到期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時依法行使的追索權。
銀行承兌匯票在經濟貿易過程中已起到了支付工具的作用,但卻未計入現金流量表中“經營活動”相關項目中,意味著這部分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的采購和銷售,事實上沒有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或“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中,雖然長期來看終不會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數,但卻導致各會計期間現金流量表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數據失真,不利于投資者合理分析企業的經營現金流情況。
持票單位遺失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掛失,待匯票到期日滿一個月再辦理如下手續: (一)審查申請掛失的票據,是否為允許掛失的票據。喪失下列允許票據掛失: 1.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2.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 3.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審查“掛失止付通知書”是否填明下列內容: 1、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2、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3、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法。 4、掛失止付人簽章。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據掛失確未付款時,辦理掛失手續 1、選擇“憑證掛失”交易,錄入承兌匯票掛失的號碼和出票人 賬號。 2、交易成功后,在“掛失止付通知書”聯加蓋業務公章、經辦員、復核員名章 ,交掛失申請人;第二聯編號專夾保管。 3、按規定收取掛失手續費。 (四)掛失止付的時效 1、掛失止付時效自受理掛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滿,掛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證明 ,掛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書的, 自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五)解掛。掛失申請人要求解除掛失,應交回“掛失止付通知書”聯,單位應出示公 函,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坐班主任或主管審批簽字后,柜員抽出留存的第二聯通知書及其他 資料核對無誤后,選擇“憑證解掛”或“更改賬戶狀態”交易處理。 1、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失票人到承兌銀行掛失時,應當提交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 2、承兌銀行接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從專夾中抽出聯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核對相 符確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聯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加蓋業務公章作為受理回單,第二、三聯于登記匯票掛失登記 簿后,與聯匯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憑以控制付款。 4、商業承兌匯票遺失,由失票人向承兌人掛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