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款項支付時,占用了銀行給予企業的融資授信額度,而銀行授信額度是銀行基于企業信用評級、資產狀況、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綜合評定后給予的,企業在授信額度內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應該視同籌資活動現金流入(簽票保證金作為企業銀行賬戶間轉款,現金流量表不做具體反映),同時根據支付款項的性質分別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之“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投資活動現金流出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企業在進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會將收到的現金計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中,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對所持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時機,如此以來,可能會出現企業為了不同目的而通過貼現方式調節某一期間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從而導致現金流量表數據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現金流量情況。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誰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是什么意思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成為除銀行轉賬外較普遍的結算方式之一,但受制于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相關項目的定義,無法在參與交易的同時及時納入企業現金流量表進行確認和列報。本文結合銀行承兌匯票的特點和編制現金流量表的意義,淺談將銀行承兌匯票納入現金流量表進行確認和列報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