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別:(1)、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建設單位,用于施工過程中履行合同的制約辦法。(2)、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結算款抵押,也是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兩者的資金來源不同,約束的目的不同。履約擔保金是履約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般按合同;銀行長一般提供24個月擔保時間,如果繼續要提供履約保函,要再行申請。所謂不可撤銷銀行履約保函,是指由銀行開出的、在保函的到期之前不可以提前撤銷的、為保函的申請人必定會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做出的擔保,即如果保函的申請人沒有履行保函所擔保的履行合同的義務,則該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利用該保函向保函的開具銀行索償該保函所載明的金額,而保函的開具銀行必須無條件的向該保函的受益人支該付保函所載明的金額。
履約保函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高額履約擔保
長期以來,我國對履約擔保的保額進行了嚴格的比例控制,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屬于低額履約擔保。而縱觀國際工程擔保市場,50%-的高額履約擔保早已被廣泛應用,發揮著有效保障合同履約,促進投標人合理報價,迫使保證人謹慎承保,強化履約風險管理等多項保障作用。
創新制度應用應充分考慮具體國情,因地制宜。的高額履約擔保未必適用我國國情,但不影響區域政府對一定范圍的高額履約擔保進行試點探索:
2020年8月31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提出價中標項目實行高額履約擔保。采用經評審的投標價法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外,可要求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投標限制價和中標價的差值。
2021年5月27日,廣西住建廳發布《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造價 改革試點項目招投標及計價規定調整的通知》,提出執行高額履約擔保制度:履約擔保金額=招標控制價和經初步評審合格后的所有投標人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中標價,且≥中標價的5%。
從區域試點對于“高額履約擔保”的設置,結合前文差額履約擔保的相關內容,不難看出,目前工程擔保市場“高額履約擔保”的實質即為“履約擔保+差額履約擔保”。此前差額履約保證金礙于現金保證金形式所存在的相關弊病,被列入清除目錄,但不否認差額履約擔保在有效應對低價中標風險,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促進合同履約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保障價值。因此,在各類保函創新形式發展下,差額履約擔保以“高額履約擔保”形式再次煥發市場生機,發揮各項制度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