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本票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匯票具有支付、信用、結算等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匯票的使用越來越方便,為了可以使大家可以更加方便的使用匯票,下面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下承兌匯票的貼現規則。
1、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
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后,必須遵循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能改變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所記載的事項,都是由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變更。而且,在接受承兌后,還須在匯票正面證明。“同意按匯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簽章,一經承兌的票據,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返回撤銷承兌。
2、商業票據貼現擔保
商業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擔保機構按票面金額為企業向銀行提供擔保。
3.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企業在從事國內貿易購買貨物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時,由擔保機構對匯票金額的全部或保證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擔保。
4.執票人獲得票款前的提示
匯票在承兌前必須提示,因為匯票一般由債權人執存,在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匯票進才能辦理承兌。要付款,必須先由執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時也證明債權人身份。
票據法一般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執票人提示后,應做出付款與否的答復。由于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應盡可能早承兌,付款人在承兌前對匯票不負任何責任。提示票據是執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續,必須嚴格按規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按時清償。
5.匯票被拒絕承兌,需寫“拒絕證書”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兌或無法承兌的,都屬于拒絕承兌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后,除事先說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并簽章。執票人持“拒絕證書”可向匯票轉讓的前背書人或其它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企業去銀行貼現就涉及到一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息計算方法的問題,而且每天銀行之間的貼現利率是浮動的,所以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必須參考的是具體貼現日當天的銀行公布的匯票貼現利率.
舉個實際例子說明下銀行承兌匯貼現利息如何計算:
假設企業手里有一張2012年3月15日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是5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17日(因為周末銀行不辦理對公業務所以順延到9月17號),貼現銀行給該企業的年貼現利率是6% ,2012年4月10日到銀行要求“貼現
銀行承兌匯貼現息的計算公式是:金額×(到期天數/360)×利率=貼現息
企業需要支付的貼現息:500萬元×163天/360天×6%利率=135833元。給企業錢是:500萬-135833元=4864167元。
說明:
(1)時間4月2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17天+3天=163天(如果是異地貼現另加3天劃款期限)
(2)利率是各行是按國家票據掛牌價上下浮動定的,如6%是年利率,要轉換成日利率計算,該日利率是6%/360。
備注:對于一些外地票據,或者匯票到期日不是法定工作日的票據,銀行會根據實際設定調整天數,例如:異地票據(不是同一個城市的),到期天數在原來基礎上(票據到期日-貼現日)再加3天。因為異地票據需要辦理時間。同樣如果到期日是法定的節假日,匯票到期當天也是無法承兌的,這個時候銀行會根據需要再順延調整貼現天數。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