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由于提示承兌的目的僅在于請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擔到期付款義務加以確定,所以,對于提示人的資格一般無特別要求。(1)對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因為該種匯票不具備信用功能,只是作為支付和匯兌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請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絕,即可行使追索權。我國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因而無須承兌。
也正是銀行承兌匯票具有這些特點,也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套取開戶單位預留銀行印鑒等手段進行偽造;或者在數額較小的真匯票上改動金額進行變造;或者先簽發真匯票,再根據真匯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匯票等手段進行票據詐騙,給一些企業和銀行造成很大損失。
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