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如果不小心選擇了不得轉讓,如果在票據背書出去對方未簽收狀態,將票據撤回或者讓下家拒絕簽收,重新背書;如果下家沒有注意簽收成功,那么票據就不能在流通,只能等票據到期,或者操作提示付款,如果承兌人同意,可以提前解付。
接收人的操作有兩種:一種是選擇接收,而另一種是選擇拒絕,如果對方未操作,你可以退回,如果對方接收了那就沒辦法了,如果對方拒絕了,那票也就退回來了。
提示承兌的法律后果。盡管是否提示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卻不同。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可見,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追索權的保全上。提示承兌的例外。
使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時,我們要看清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從票據到期日開始,至到期日后10日內發起的提示付款為正常的“提示付款”指令,到期日10日后則只能發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如果忘記兌現,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進行兌現。
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