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的法律后果。盡管是否提示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卻不同。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可見,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追索權的保全上。提示承兌的例外。
票據托收是指銀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銀行自身)委托以其持有的商業匯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過程。辦理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托收需要填寫托收憑證,把托收憑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交給銀行,經銀行賬務處理后,郵出到期后付款行予以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管理人員將到期日前十日的庫存銀行承兌匯票出庫(如遇節假日再提前七至十日),與銀行承兌匯票托收人員辦理交接。
也正是銀行承兌匯票具有這些特點,也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套取開戶單位預留銀行印鑒等手段進行偽造;或者在數額較小的真匯票上改動金額進行變造;或者先簽發真匯票,再根據真匯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匯票等手段進行票據詐騙,給一些企業和銀行造成很大損失。
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