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的法律后果。盡管是否提示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卻不同。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可見,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追索權的保全上。提示承兌的例外。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在托收時包括很多環節,很多朋友在咨詢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托收是什么意思?云票據表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托收,就是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在到期前七至十天內,去自己所在單位開戶行辦理托收手續。
使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時,我們要看清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從票據到期日開始,至到期日后10日內發起的提示付款為正常的“提示付款”指令,到期日10日后則只能發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如果忘記兌現,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進行兌現。
也正是銀行承兌匯票具有這些特點,也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套取開戶單位預留銀行印鑒等手段進行偽造;或者在數額較小的真匯票上改動金額進行變造;或者先簽發真匯票,再根據真匯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匯票等手段進行票據詐騙,給一些企業和銀行造成很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