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對企業承攬施工任務的制約作用。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同時也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但因目前市場機制不健全,建筑市場是買方市場,施工企業競爭激烈,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約保證擔保,如承包商一味堅持要求業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業主將會重新選擇不要求業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條件更為優惠的其他承包商。迫不得已,承包商只能響應對雙方不對等的招標文件,單方提交履約保證擔保。
履約保證擔保一般由銀行或擔保公司提交,而銀行和擔保公司提交履約保證擔保要根據企業的資信情況及有無不良貸款記錄來決定,而有些建筑施工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甚至舉步維艱,往往很難達到,施工企業只能向銀行和擔保公司提交足夠的資金,以爭取銀行和擔保公司的擔保。
履約保證擔保數額為合同價的10%左右,如一個合同價為5000萬元的工程,其履約保證金為500萬元,一個一級資質的施工企業約需承攬15億元任務方可維持企業的生存,履約保證金高達1.5億元,這對于一個背著沉重負擔的施工企業,無疑是天文數字,難以企及。迫于無奈施工企業只能選擇放棄,而去承攬一些業主不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但其它條件苛刻(如合同價格低、付款條件差等)、含金量低的工程。周而復始,成為惡性循環。 項目管理論壇
履約保證金對施工企業履行施工合同的制約作用。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向業主提交了履約保證金后,往往再無力準備足夠的施工啟動資金,如遇墊資工程,資金更為緊張。工程開工后,施工資金投入少,現場施工準備條件差,工人生活設施簡陋,防護設施不到位,施工機械設備配置不合理,建筑材料以次充好、選擇的勞務素質不高,導致隱患多,施工質量低,甚至發生質量事故,停工及返工次數多,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民工工資支付率低,經濟糾紛和法律訴訟案件增多,使得施工企業苦不堪言。許多情況下,施工合同的履約已不主要取決于施工企業的施工管理和技術水平,而是主要取決于業主資金的到位程度。
履約保證金對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的影響。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向業主提交了履約保證金后,施工流動資金緊缺,工程材料設備款、施工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賒欠,比現金支付價格高,無疑加大了工程成本。如因所用建筑材料質量低劣或所用勞務素質低下,出現了質量不合格導致返工,還會加大返修成本。如因防護設施不到位發生事故,其處理費用更使成本加大。
即使工程無質量問題如期交工,履約保證金可以返回,仍需從中預留5%左右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滿方能返回。資金沉淀時間長,資金緊缺的矛盾仍然未能緩解。在質量保修期內往往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有些是屬于保修范圍內的,有些則是不屬于保修范圍內的,但施工企業經常會因為資金緊缺,急于收回質量保修金用作他用,均會予以保修,無形之中加大了返修成本。如果承包商不及時修復,業主則可以用保修金另請他人修復,于是履約保證金又被延展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以上種種因素,使企業的工程成本加大,利潤降低。
履約保證金對施工企業經濟運行的影響。國有施工企業職工人數多,且退休職工人數幾乎與在職職工數相當,企業每年需給職工交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多達千萬元之多;企業經營費、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及職工福利等費用數額也相當可觀;房屋設備老化,維修費、折舊費高;再加上幾千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使企業不堪重負,無法喘息。連生存都非常困難,何談發展。
綜上,規范履約保證擔保和支付保證擔保,要借鑒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國情,堅持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政府推進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政策性引導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培育市場與扶優限劣相結合。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結合信用體系建設,調動各方積極性,積極推行擔保制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門要在不斷完善法制、培育市場、規范運行的前提下,實行強制性工程擔保。將提供工程擔保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不辦理工程擔保就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為了工程擔保的強制性,確保當事人不得隨意撤保,要求業主和承包商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必須把保函的原件送交易中心保管;另一方面,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也應逐漸意識到工程擔保的作用,通過工程擔保的手段降低工程風險,減少風險損失。
在當今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企業信用普遍缺失的環境下,工程建設擔保不僅能夠有效控制、合理分配工程建設風險,而且能夠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建設領域的交易秩序,實現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誠信建設。因此,建立和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制度,既是建筑企業防范和控制工程風險的主要措施,又是政府健全建筑市場管理體制的有效手段。盡管在我國推行履約保證擔保和支付保證擔保制度還存在一些障礙,在體制、環境和技術方面都有問題需要克服,但相信通過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擔保行為,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在政府和市場共同推動下,這項制度必然會日趨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