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Unconditional或on Demand)銀行保函; 銀行見票即付,不需業主提供任何證據。業主在任何時候提出聲明,認為承包商違約,而且提出的索賠日期和金額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額之內, 銀行即無條件履行保證,進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銀行止付。當然業主也要承擔由此行動引起的爭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決的法律后果。 對銀行而言,他們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既不承擔風險,又不卷入合同雙方的爭端。
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⑴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⑵開立保函的依據。⑶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