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履約擔保: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
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⑴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⑵開立保函的依據。⑶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
預付款擔保是指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人對承包商履行扣還預付款義務的保證,是業主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以供承包人周轉使用,為了保證承包人將這些款項用于工程建設和業主的資金,而建立的信用擔保制度。
有條件(Conditional)銀行保函。 銀行在支付之前,業主必須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執行合同失敗、不能履行其業務或違約,并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出示證據,提供所受損失的計算數據等。 一般來講,銀行不愿意承擔這種保函,業主也不喜歡這種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