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報納稅的申報期限。
⑴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⑵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jīng)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⑶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⑷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⑸ 除以上規(guī)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⑹ 納稅人不能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jīng)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下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應當按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委托代征稅款報告。
(一)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包括:
1、各項收入均應當納稅的納稅人;
2、全部或部份產品、項目或者稅種享受減稅、免稅照顧的納稅人;
3、當期營業(yè)額未達起征點或沒有營業(yè)收入的納稅人;
4、實行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
5、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的納稅人。
(二)按規(guī)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
從稅務管理部門的角度來說,必須要建立比較健全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管理制度,這個自行申報的管理制度是由稅務機關或是主管部門進行批準。對于納稅人或是扣繳義務人來說,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申請以及上報,大多可以采用郵寄或是數(shù)據(jù)電文的方式來進行辦理相應的納稅申報管理。通過報送或是代扣代繳,或是代收代繳等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稅款的上報工作。除此以外,中國還實行定期定額進行繳納稅款的方式進行納稅,對于納稅的方式來說分別可以采用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納稅申報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