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掛失申請人要求解除掛失,應交回“掛失止付通知書”聯,單位應出示公 函,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坐班主任或主管審批簽字后,柜員抽出留存的第二聯通知書及其他 資料核對無誤后,選擇“憑證解掛”或“更改賬戶狀態”交易處理。
1.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失票人到承兌銀行掛失時,應當提交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
2.承兌銀行接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從專夾中抽出聯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核對相 符確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聯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加蓋業務公章作為受理回單,第二、三聯于登記匯票掛失登記 簿后,與聯匯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憑以控制付款。
4.商業承兌匯票遺失,由失票人向承兌人掛失。
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使用票據的人廣泛使用,完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正規背書。那么承兌匯票背書格式是怎樣的呢?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個“背書人簽章”欄內,由票據正面收款人簽章,并填寫被背書人單位正確全稱,進行背書轉讓。后手背書轉讓,依次簽章進行。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