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構造情況、工程量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應經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經原審批準方可實施。 2 在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嚴禁進行拆除作業。 3 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應與被拆除建筑保持距離。 4 從業人員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技術交底。
機械拆除 4.2.1 當采用機械拆除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筑,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4.2.2 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3 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4.2.4 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2.5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臺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吊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臺起重機同步作業。 4.2.6 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規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作業。 4.2.7 拆除鋼層架時,必須采取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后,方可進焊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 4.2.8 拆除橋梁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攔等。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筑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筑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