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沉降?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對房屋沉降的定義:
1、沉降----建筑地基、基礎及地面在荷載作用下產生的豎向移動,包括下沉和上升。其下沉或上升值稱為沉降量。
2、沉降差-----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在同一時間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稱差異沉降。
3、鄰地基沉降-----由于毗鄰建筑間的荷載差異引起的相鄰地基土應力重新分布而產生的附加沉降。
4、場地地面沉降-----由于長期降雨、管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變化、大面積堆載、地裂縫、大面積潛蝕、砂土液化以及地下采空等原因引起的一定范圍內的地面沉降。
5、變形允許值-----建筑能承受而不至于產生損害或影響正常使用所允許的變形值。
1.建筑拆除工程必須由具備爆破或拆除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嚴禁將工程非法轉包。 2.拆除工程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督促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范圍和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人工拆除 4.11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材料,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構件應有的放置場所。 4.1.2 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作業面的孔洞應封閉。 4.1.3 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4 拆除建筑的圍欄、樓梯、樓板等構件,應與建筑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載的全部構件拆除后,再進行拆除。 4.1.5 拆除梁和懸挑構件時,應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斷兩端的支撐。 4.1.6 拆除柱子時,應沿柱子底部剔鑿出鋼筋,使用手動倒鏈定向牽引,再采用氣焊切割柱子三面鋼筋,保留牽引方向正面的鋼筋。 4.1.7 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殘留物的性質,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后,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