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其實,銀行保函,跟普通人擔保,是很類似的,當債務人發生違約,就是找擔保人兌付債務。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就因為債務人失蹤或逃債,擔保人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造成很多的經濟糾紛。
銀行保函,也被稱作銀行保證書,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如果申請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這里需要注意幾點: 1、銀行保函的性質是一種保證擔保,也就是一種擔保合同。 2、銀行保函是銀行為擔保人并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通常銀行承擔付款責任。 3、被擔保人如果違約,銀行作為擔保人直接追索其相應的權利,而沒有對付款人索賠的權利。 4、銀行作為擔保人,相對來說,是非常過硬的,當然作為銀行的客戶,也肯定是要求非常高的,普通人或普通企業是很難讓銀行作為擔保人。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并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