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需要暫時保留的,應當存放在有防腐設備的殯儀館。除因經公安機關決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過30日;逾期不處理的,殯葬管理機構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可對遺體實行強制處理。所需費用由經辦單位或當事人支付。
各地衛生、公安、鐵路、交通、民航等有關部分,要幫忙民政部門管好尸體運送工作。醫療機構要積極幫忙殯葬辦理部分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尸體辦理。禁止私自接運尸體。對患有烈性傳染病者的尸體要進行檢疫,并催促死者家屬在24小時內陳述殯葬辦理部分處理。
尸體運輸一律由殯儀館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運尸車輛應懸掛省民政廳統一制作的“殯儀車”牌。運輸尸體,一律使用經市殯葬管理部門批準生產的專用衛生紙棺封閉進行。對偏遠山區殯儀館車輛不能按時接尸的,由縣級殯葬管理部門明確劃定地域,報請市民政局批準,可由其他車輛運輸。
向原籍民政部門或是殯葬管理中心做出申請,在得到同意后,才可以運回。同時需要開具居民死亡殯葬證,按照規定土葬或者火化。不得違規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