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甲級、乙級和丙級。其中,甲級防雷檢測機構具有的資質,能夠對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規定的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外部和內部防雷裝置進行檢測。
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則可以執行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這些建筑物的防雷標準要求相對較高,但低于類建筑物的要求。
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相對較低,能夠對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外部防雷裝置以及小型內部防雷裝置進行檢測。這些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標準通常比前兩類要低,檢測范圍也相應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