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區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二者都屬于典型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通常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借款種類,例如,長期借款或者短期借款等;
(二)幣種,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三)用途,即借款使用的目的;
(四)數額,即借款的數量;
(五)利率,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取的利息與出借資金的比率;
(六)期限,是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償還借款的時間;
(七)還款方式,是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要式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關系的存在產生爭議的,推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合同成立。在這一點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于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條第1款后段)。
個人貸款就是貸款人(一般商業銀行)向消費者個人或者居民家庭提供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并規定貸款利息,并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用于購買自用住房、消費或者小額投資經營的貸款。各家銀行所提供的個人貸款不盡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