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 。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住房公積金定義包含: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購房優惠:當職工需要購買住房時,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從而減輕購房負擔。此外,使用公積金申請購房貸款,還可以享受低的貸款利率,為職工提供了實質性的購房優惠。
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退休后,可以憑相關證件資料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作為養老金使用,為職工的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
離職保障:當職工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出境定居時,也可以提取公積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