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提交申請: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質量管理手冊、儀器設備清單及檢定證書等。
受理決定: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現場核查(如有需要):受理后,氣象主管機構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評審與審查: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作出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通過認定的,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儀器設備材料:
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詳細列出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
儀器、設備購買發票復印件,證明設備的購置情況。
儀器、設備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確保儀器設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乙級資質額外材料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復印件,證明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申請單位可自主選擇是否提交,不提交的應當附告知承諾書。
準備申請材料:一般包括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簡表、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等相關材料、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和發票復印件、儀器設備檢定或者校準證書復印件、生產管理制度、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