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提交申請: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質量管理手冊、儀器設備清單及檢定證書等。
受理決定: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現場核查(如有需要):受理后,氣象主管機構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評審與審查: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作出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通過認定的,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技術負責人材料:除與專業技術人員相同的材料外,還需提供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以及其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經歷材料,如本人具名的設計圖紙(方案)、施工記錄、檢測報告等,按照資質等級從業經歷年限要求每年度提交 1 份4。
管理制度材料2: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應包括檢測質量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框圖、相關技術標準目錄等內容。
生產管理制度,包含生產制度和實施、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事故分析處理制度等。
甲級資質額外材料
業績證明材料: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二百個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檢測項目合同、報告等。同時,需提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證明。
人員數量證明: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的證明材料,如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
以上是一般情況下申請防雷檢測資質所需的材料,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申請單位在申請前詳細咨詢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確保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