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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注銷
當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依法終止時,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根據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消等依法終止的情況時,須辦理社保注銷
辦理流程:
1.符合辦理的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打印相應《核定表》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簽名確認,《核定表》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2,材料不全,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并打印《業務登記回執》,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待補全材料后可憑《業務登記回執》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3.不符合辦理的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告知不能辦理的原因,并將全部材料退還。
所需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2、根據單位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①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的文書復印件;
②有關部門批準解散、撤消、終止的文書復印件:
③破產單位需攜帶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產終結的文書復印件。以上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