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應用最廣泛的保函即為低額履約保函,一般情況下保函金象為工程建設合同額(中標價)的2%~10% 不等。具體的金額比例因不同的發包人要求或名地政府政策不同而不同,比如深圳規定履約擔保金額不得于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0%,但采用經評審的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工服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5%:而安徽地區,履約擔保金比例從原來的 10% 降低為 2%。
建設工程的預付款,一般在項目進場前后由發包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供承包人周轉使用,通常是為了推動項目的進行,減輕承包人的資金壓力。為防止工程承包人挪作他用或攜款而逃,發包人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當承包人出現上述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以向擔保人索賠,彌補自己的損失。
近年來,隨著工程保證擔保相關政策的逐步推廣,質量保函開具的時間有提前的趨勢,要求在合同簽訂后或建設期內就提供,此后每期進度款支時不再扣留或少扣留質量保證金。竣工驗收后出具的質量保函,通常可以做發包人已經對工程質量作出了基本的認可,對應的保函鳳險小于建設開具的質量保函。
履約保函的出具與使用
?出具條件?:履約保函的出具通常需要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措施,以確保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夠得到補償。同時,申請人需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項目需符合國家規定,且需在申請銀行開戶。
?使用范圍與有效期?:履約保函廣泛應用于各類合同履行場景,特別是涉及大額交易、長期合作或高風險項目的合同。保函通常會設定一個有效期,與基礎交易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超過有效期的保函將自動失效。
?建設工程領域的特別規定?:在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等方式,且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