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函,是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一種工程保證擔保。保證的主要內容為投標人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參加招標,并在中標后與業主簽訂合同以及提交履約保證等。一般要求在投標截止日之前提供,保函擔保的期限通常覆蓋投標有效期。如果投標人不履行招標投標階段的義務,如圍標、串標、中途撤標,或中標后不能如期簽約以及提供履約保證,在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有權要求擔保機構按照保函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建設工程的預付款,一般在項目進場前后由發包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供承包人周轉使用,通常是為了推動項目的進行,減輕承包人的資金壓力。為防止工程承包人挪作他用或攜款而逃,發包人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當承包人出現上述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以向擔保人索賠,彌補自己的損失。
質量保函是指由擔保人為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保證承包人按照工程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建設期及保修期間出現質量缺陷時及時進行糾正和維修的保證擔保。質量保函的有效期應覆蓋工程缺陷責任期,質量保函本質上是履約保函的一種延續,有效期一般為工程缺陷責任期2年。質量保函通常在完工或竣工驗收后提供,作為此前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的置換,保函金額和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相同,通常為合同價的3%~5%。
近年來,隨著工程保證擔保相關政策的逐步推廣,質量保函開具的時間有提前的趨勢,要求在合同簽訂后或建設期內就提供,此后每期進度款支時不再扣留或少扣留質量保證金。竣工驗收后出具的質量保函,通常可以做發包人已經對工程質量作出了基本的認可,對應的保函鳳險小于建設開具的質量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