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擔保業要想走出困境,筆者認為,我們必須首先在完善監管制度方面下功夫。就監管方面而言,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監管方是國家發改委。除此之外,還包括地方政府與地方自律性質的行業組織。盡管融資擔保具有金融業務性質,且存在資本充足率的問題,但截至目前暫未被納入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可以說,正是由于業務經營與監管組織的錯位,擔保行業混亂的經營管理才一直沒有平息跡象。
與此同時,沒有對口的專業監管方,也就沒有審慎的風險監管。這不僅導致了擔保機構的風險放大,同時也限制了擔保機構賴以生存的擔保業務放大倍數。這一倍數是指擔保機構可以擔保的貸款金額相對于資本金的倍數。一般在國外,10~20倍的放大倍數是比較常見的,在日本則可以放大到60~70倍。
相比較而言,國內擔保業務中,通常5倍之內的放大倍數對擔保公司而言就是致命的。較低的放大倍數,在2%~3%的擔保費率面前,商業擔保公司的收益很難覆蓋其代償風險。收益不足以抵擋代償風險,嚴重危及了企業生存。
因此,擔保行業想要健康穩定發展,除了要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外,擔保公司還應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通過業務創新或多元化經營改善自身收入結構。
正如業內人士所言,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發展歷史不長,雖然它們在經濟大局中所占比例較低,但從中小微企業的依存度來說,仍值得國家政策大力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