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及其零部件在回收、拆解、粉碎、再利用等環節存在著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比如,鉛、鉻、水銀等擴散,廢油液直接滲入土壤,都會對生態環境產生危害。
報廢汽車中的許多物件,像舊發動機、舊輪胎等都可以進行循環利用。以舊發動機為“毛坯”, 按照嚴格的技術要求,采用專門的工藝和設備,對主要零部件進行清理、檢測、加工、更換,可以生產出“再制造發動機”。其功能、油耗、環保等指標完全能夠達到新發動機的標準,其價格僅是新機器的50~60%。用這種辦法,舊發動機85%的價值得到了利用;而回爐只利用了原價值的3%。廢舊輪胎回收利用也是如此。
具體過程:
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②登記并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
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并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和支付殘值;
⑤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于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