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是銀行對承兌申請人作出的保證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諾。由銀行承諾的商業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辦法是:承兌申請人持票和購銷合同向其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查后,如同意,即與申請人簽訂承兌契約,并在匯票上簽章。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據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最長期限為一年,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注: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并在銀行承兌匯票的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點: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為即期的現金收入,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