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該局與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等單位日前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程序》(以下簡稱《工作程序》),規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建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統稱施工企業),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原有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施工企業可自行處理。
據了解,本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務、軌道交通、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領域已建立了全市統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專項用于發生欠薪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
什么是"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指銀行應承包商或企業申請,保證其在勞務用工合同項下或根據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要求,按時、足額向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人員支付工資的書面承諾,不但緩解了企業財務壓力,而且保障了農民工工資的如期、足額、及時發放。關于積極響應和市政府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深化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我委探索實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制度,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提供新的渠道。
一、本通知所稱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應施工總承包單位等企業的申請開立,按照《條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資保證金的保函。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的重要意義。《條例》第32條規定,“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人民生活的重要體現,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細致研究部署,深入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相關工作。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條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業務,持續優化工作流程,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同時,主動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實際情況,增強工作效果。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嚴格執行相關監管和內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斷完善保函業務全流程風險管理,有效開展風險評估,視情況選取風險緩釋工具,切實做到風險可控。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應當對擔保金額、擔保期限、付款義務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付款請求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付款,不得無故拖延、拒絕付款。
六、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規定履行保函義務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各單位要及時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報告銀保監會。
什么是農民工工資保函?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指擔保人(銀行、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應承包商申請,保證其在勞務用工合同項下或根據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要求,按時、足額向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人員支付工資的書面承諾,緩解企業財務壓力,保障農民工工資的如期、足額、及時發放。
它是一種防止民工工資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以第三方擔保的形式來保障民工工資的正常發放,以及顧主破產情況下,可以優先權保護工人因其就業而產生的債權,以使工人能在非優先債權人獲得其份額之前,從破產雇主的資產中獲得償付。承包商通過銀行為其提供擔保,保證承包商按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如期按時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也可按建筑承包企業為單位提供擔保,如果承包商沒有如期支付民工工資,將由擔保銀行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
